案例指导刑法(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一)

案例指导刑法(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优质回答在本题中,防卫的对象是一个精神病患者。我们都知道精神病患者因为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对于犯罪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制造的危险,就不能进行防卫。精神病人正在进行的法益侵害行为,在客观层面也是法益侵害事实,也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同时,面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暴力进行防卫,属于特殊防卫。在特殊防卫中,防卫的行为重于侵害行为,也是被法律所允许的。所以,李某适用铁管造成刘甲重伤后来致死的行为,并未超过防卫限度,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刘乙面对李某对刘甲的防卫进行防卫,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如果刘乙将李某打伤,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案情及分析如下:

某日凌晨2时许,李某及其妻杜某在家中睡觉时被院内狗叫声吵醒,杜某走到院门口,看见同村精神病人刘甲(男,殁年42岁)持尖刀刺其院门,并声称要“劫道”。杜某猛推刘甲一把,致其撞在院墙上受轻伤,后杜某返身逃走。(事实一)

李某见状立即回院内取来一根铁管,并打电话通知村治保主任等人前来帮忙。刘甲又来到李某家厨房外,用尖刀割开厨房窗纱,李某用铁管打了刘甲一下,刘甲遂躲进院内玉米地。李某持铁管进玉米地寻找刘甲,在玉米地里与刘甲相遇。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事实二)

此时,刘甲的父亲刘乙,为了寻找自己的儿子刘甲,进入李某院内。见李某正与刘甲对打,想救刘甲。遂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走上前去,想要打掉刘甲手中的尖刀。(事实三)

李某未能认出刘乙,因为天黑误以为是刘甲的同伙,疑为要袭击自己,随即用手中的铁管捅了一下刘乙的胸部,致刘乙因气血胸倒地(重伤)。李某又打向持尖刀的刘甲的头部,致刘甲倒地受重伤。刘乙喊了声“我是刘乙”就昏了过去。李某闻声停住,方知出错。(事实四)

杜某拿着手电筒赶来,发现躺在地上的刘甲、刘乙,就跟李某讲,“打伤人了!这下麻烦大了!”夫妻二人蹲在地上想办法,李某说,“算了不管了,反正是刘甲先刺我的 ”。于是二人回屋。两个小时后,村治保主任来屋问情况。李某谎称“刘甲跑了”,隐瞒了人还在玉米地的情况。(事实五)

近中午时分,杜某去玉米地看,发现刘甲、刘乙都已无气息,遂跟李某说:“不如把人埋了。”二人遂合力挖坑,把刘甲、刘乙的“尸体”埋入坑内。三天后,事情败露,公安人员从坑中将二人尸体挖出。经法医鉴定,刘甲系掩埋之前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刘乙系掩埋之后窒息死亡。(事实六)

问题

1、对于事实一杜某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请说明理由。

事实一,杜某推了正在持刀“劫道”的精神病患者刘甲一把,造成刘甲轻伤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精神病人刘甲事实侵害的行为,尽管系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的,但在客观上仍属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尖刀声称要“劫道”,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杜某猛推刘甲致其轻伤,没有超过防卫限度条件,构成正当防卫。

2、对于事实二、事实五、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二、事实五和事实六,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致其重伤,系作为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不予救助导致刘甲因重伤未及时救治而死亡;前后两段行为合并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2)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客观上刘甲持尖刀袭击李某,正在实施行凶行为,尽管其不具备责任能力,但在客观上仍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可以进行防卫。(3)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进行防卫,系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没有超过限度条件,属正当防卫。故而李某对刘甲构成正当防卫。

3、对于事实三,如果案情事实是:刘乙为了救刘甲,而用木棍打了李某,造成李某轻伤,则刘乙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三,如果刘乙造成李某轻伤。(1)刘乙不构成正当防卫。理由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李某持铁管击打刘甲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合法侵害,而不属于不法侵害,不能进行正当防卫。(2)刘乙也不构成紧急避险。理由是: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是“危险”,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也属于一种危险,具有避险可能,如仍在限度以内,也可成立紧急避险。但是,本案中的危险即李某实施的正当防卫而形成的危险,是因刘甲的行凶行为引起,系刘甲自招风险,且具有重大危险,不能成为避险的起因。

4、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导致刘乙死亡的行为如何评价?说明理由。

对于事实四、事实五、事实六,李某、杜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1)在事实层面上,李某之前的行为,将刘乙打成重伤,系伤害行为(杀害行为)。之后的行为,李某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致死。李某系因果关系错误中事前故意的情况,因果关系不中断,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伤害行为(杀害行为),整体上评价为伤害(杀害)致死亡行为。因不存在客观上的不法侵害,不能排除行为的违法性。(2)在主观罪过层面上,李某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是刘甲的同伙,系假想防卫,具有防卫意图,不具有犯罪故意,应当认定为过失犯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对于杜某而言,没有参与之前的假想防卫行为,仅参与了之后的埋尸行为,客观上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主观上误认为刘乙死亡而埋尸,没有认识到丝袜昂结果,对于死亡结果系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二)

优质回答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常能听到哪种被侵害正当防卫过当导致故意伤害的情况。那么,法律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限度是什么?

法律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哪些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三)

优质回答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两人及多人打架斗殴,一方先动手,后动手的一方实施的所谓反击他人侵害行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2.对假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不法侵害必须是在客观上确实存在,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

3.对尚未开始不法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者本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不法侵害者已被制伏,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即为了侵害对方,故意挑逗他人向自己进攻,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加害对方。

8.对精神病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9.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公安人员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对紧急避险行为也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10.起先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此种行为,法律称为“防卫过当”,不属正当防卫的范畴(出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例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四)

优质回答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标准才能构成正当防卫: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一、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3、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4、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5、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二、怎么认定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造成重大损害,为了达到正当防卫目的而放任这种重大损害发生的,是间接故意的防卫过当。

2、防卫人知道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轻信这种重大损害不会发生,是过于自信过失的防卫过当。

3、防卫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至发生重大损害的,是忽视大意的过失。

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由于这些不法侵害行为性质严重,且强度大,情况紧急,因此,采取正当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类似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实施爆炸犯罪等。

在现实生活中,认定正当防卫依然比较复杂,司法系统出于种种苛刻理由认定“正当防卫”还是相当有困难,所以一旦涉及正当防卫或是防卫过当,根据证据等相关情况案件的审理有很大变数。而其中要是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同时又不属于特殊情形的话,给对方人身造成了损害的,那么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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